陸資來台投資
陸籍人員在台簽證
陸籍人員在台簽證
陸商在台公司尚未成立前,投資人若有意在台灣投資經營企業,一定需要先至台灣瞭解投資環境,目前台灣允許陸籍人員來台除自由行、跟團外,尚可藉由商務交流名義申請赴台考察,此項申請獲得的停留簽證較短,惟在公司成立後,可以以本身公司名義申請在台經營管理企業,始可獲得較長之停留簽證。
【下列僅提供法令參考,若需代辦或諮詢,請洽專業機構辦理。】
§ 投資前赴台商務考察
投資前赴台簽證之比較
赴台名義 | 申請人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 | 目的 |
---|---|---|---|
自由行 | 陸籍人士 | 大陸開放自由行城市之居民 | 旅遊 |
短期專業交流 | 政府機關(構)學校、財團法人、依法設立一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之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 | 具備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 | 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 |
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 經核准設立有案之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航空(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 |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
§ 公司成立後赴台之簽證
投資經營管理
類別 | 申請人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 | 人數 | 停留時間 |
---|---|---|---|---|
甲類 | 陸資公司 | 公司負責人 |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 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經常性來臺,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
乙類 | 陸資公司 |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
一、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一)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得申請一人。 (三)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
§ 配偶及子女隨行及就學
配偶及子女隨行—
在臺陸資事業其陸籍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之配偶及子女可申請隨行來臺。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1年(含)以上者,得申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子女就學—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其隨行之未成年子女,得依下列規定及應備文件申請入學:
-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