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服務
公司籌設
公司籌設
通常公司成立(非特許公司)前,需決定的要件有:公司組織型態選擇、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公司營業地址、公司資本額準備等,上述要件準備齊全,即具備了公司的雛型,只要將這些要件登記在政府機關,公司即可正式成立,以下針對各項要件說明如下: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獨資及合夥 (商號) |
---|---|---|---|
股東人數 | 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 人以上政府、法人股東 | 1人以上股東 | 1人為獨資,2人以上為合夥 |
股東法律責任 | 公司 (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 與出資人 (股東) 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
表決權 | 依股份大小而定,股份佔較多之股東佔表決權較大 | 依股東人數而定,但可由公司章程約定之 | 依合夥契約書 |
股權流通 | 股權可自由轉讓,但公司成立一年內不得轉讓 | 需經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 | 依合夥契約書 |
資本額 |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設立或變更資本額需經會計師簽證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資本額未超過新台幣25萬元,無需經會計師簽證 |
所得稅 | 公司為獨立個體,稅務獨立,每年5月申報,稅率為20%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商號每年所得稅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每年5月申報,稅率為累進,最高可達40% |
營業稅 | 一般加值型營業人為5%特種飲食業為15%或25% | 股份有限公司 | 同股份有限公司。另小規模營業人,視行業別(如小吃店)可申請適用免用統一發票核定課稅,稅率為1% |
員工薪資 | 核實認定 | 核實認定 | 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
借款利息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內可以核實認定。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內可以核實認定。 |
投資收益免稅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得享受 |
盈虧互抵 |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租稅獎勵 | 符合各項租稅獎勵要件之公司,可申請租稅抵減 | 同股份有限公司 | 無租稅獎勵 |
項目 | 收費標準 |
---|---|
公司設立登記 | 1.依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4,000元繳交1元登記費。 2.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
外國公司認許 | 1.按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計算,每4,000元繳交1元登記費。 2.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
本國公司增資或外國公司增加營運資金 | 1.按所增加之數額計算,每4,000元繳交1元登記費。 2.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
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增資、減資併案辦理登記 | 1.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或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計算,每4,000元繳交1元登記費。 2.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
設立分公司 | 每1分公司1,000元 |
設立、認許、增資以外之變更登記 | 每件1,000元 |
查閱費 | 每1公司400元 |
抄錄公司登記表 | 抄錄公司登記表 2.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100元 |
中文證明書 | 1.每份200元 2.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100元 |
英文證明書 | 1.每份600元 2.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