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服務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

在台灣公司名稱不能與其他公司相同,因此,公司成立前必需先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審查,以保留想要的公司名稱,以便後續申請公司登記時不會被其他公司登記使用。


不宜(不得)使用之名稱
不宜(不得)使用之文字 說明
平價中心、福利中心、文化中心 易致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
生命線 凡以「生命線」或其近似者為公司、商號之名稱,顯有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虞,依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按新法為第十八條第四項),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按新法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應不准其使用。
錢莊 查銀行法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後,已刪除錢莊為銀行之種類,唯一般公司如以錢莊為公司名稱,易使社會大眾誤以為金融機構。為保障交易之安全,宜限制使用該名稱。
俱樂部 依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業務具有持續性、固定性、營利性,且對不特定人為之,而俱樂部不具營利性,且僅對於特定人為之,故公司名稱不得使用「俱樂部」字樣。
建築事務所 依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繪圖及建築設計皆為建築師之法定業務,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始得設立「建築事務所」執行之,一般公司行號無論是否以「建築事務所」為名稱,均不得登記經營。
慈濟 關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函請對以「慈濟」為名,申請登記為營利事業者不予核准,對已登記者予以勸導更名乙案,核與公司法第十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同意配合辦理。
阿拉伯數字(例如365) 非屬我國文字
0聯社、0聯 為避免事業以「0聯社」或「0聯」登記為公司名稱,與各級政府機構依合作社法登記成立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產生混淆,今後將不再予核准。
注音符號 非屬文字,故商號名稱仍不宜使用。
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於日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以「00株式會社」為商號名稱,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
商社 按「商社」於日文係為「貿易公司」、「公司」、「商行」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如以「00商社」為商號名稱,恐使人誤認為公司之虞,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
研發中心、發生中心、發展中心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查以「00研發中心」、「00發生中心」或「00發展中心」為商業名稱,並未足以表示其為商業組織,且易使人誤認其為學術研究機構,故不宜使用為表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組織之名稱。
鴉片 按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經營業務應具營利性質,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所限制或禁止之事項。查「鴉片」為毒品之一種(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明定)。又製造、販賣或運輸鴉片亦觸犯刑法第二0章所訂之鴉片罪。按商號名稱中標明「鴉片」恐使人誤認經營有關「鴉片」業務,有危公序良俗,又刑法既明定「鴉片」不得製造、販賣或運輸,故商號名稱中不宜標明「鴉片」字樣。
法壇、法師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法壇」或「法師」為宗教上常用用語,以「00道法壇(師)葬儀社」為商號名稱,經營殯葬服務業,易使人誤認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所附設經營之殯葬事業,似不宜作為商號名稱。
標點符號"-" 按商號名稱使用之文字,應以我國通用之文字記載,「標點符號」並非文字,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使用。以「東米便當-林森店」作為商號名稱,就其文意結構視之,易使人誤認為「東米便當」商業組織之分支機構「林森店」,自不宜作為商號名稱。
阿彌陀佛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阿彌陀佛」為佛教經典中所記載的佛,又「佛教」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以「阿彌陀佛」為商業名稱,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使用。
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二項低一款規定,上開名稱係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二項三款規定,上開名稱係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
以「澳洲、埃及、賽內加爾… 」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上開均為外國國名,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以「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單字、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我國及外國國名、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 公司登記規費標準

  • 公司名稱之保留期限為6個月。但銀行、保險及期貨業務、證券商、證券金融、票券金融、有線電視之設立預查案件,其保留期限為1年。

  • 保留期限屆期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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